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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遺骸應還原屬國 最好政府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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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3/23 09:10:01

荷蘭:遺骸應還原屬國 最好政府出面

在匈牙利展出、目前為荷蘭收藏家擁有的宋代肉身佛像是否中國的被盜文物,還在證實過程中。但如果最終確定,中國該如何追討?新華社21日引述荷蘭法律專家說,鑑於已有信息表明這尊佛像目前為私人財產,如果中國福建村民拿出法律上接受的證據,證明這尊佛像確係從他們村中被盜,依照「人類遺骨遺骸應歸還原屬國」的原則,是有希望討回佛像的。不過,民事官司打起來費錢又耗時,最好的辦法是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正在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研讀文化遺產法的中國博士研究生劉作珍說,涉及文物歸還的兩個重要國際公約,都無法適用於這一案例。

 

中國和荷蘭都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締約國,但荷蘭是在2009年7月17日締約,所以對荷蘭私人藏家1996年購買佛像一事並無法律效力。至於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政府已於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荷蘭議會還沒有批准,所以這個條約對荷蘭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針對目前適用於這尊佛像的法律法規及國際規則,劉作珍說:文物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在荷蘭屬「民法」管轄範疇,荷蘭「民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

 

但劉作珍說,博物館行業也有倫理規範,一旦這尊佛像的歸屬爭議引發關注,或爭議進入正式程序,加入了國際博物館理事會的全世界3萬多家博物館,任何一家都不得再用這尊佛像做研究或辦展覽。

 

荷蘭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主席、荷蘭二戰劫掠藝術品歸還委員會副主席范德弗利說:「如果佛像原主人在荷蘭提起民事訴訟,證明佛像確實為其所有、確係被盜,是有可能打贏官司的。」

 

她認為,人類遺骸是這一案例的特殊因素,荷蘭法律界、文化界及民眾普遍接受的倫理原則是,人體遺骨遺骸應歸還原屬國。

 

她說,打官司必然是艱難漫長的過程,最好的辦法是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世界日報 中國新聞組/綜合2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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