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葉銀華
創新、創業是青年發展與經濟突圍的主軸,日昨行政院長指示儘速修公司法,以利新創事業增資;並打算放寬投資移民,發出最長五年的「創業家簽證」,同時成立創新創業的彙報,主要工作是推動各行各業的創新,並與國際連結。這些作為無不想推動台灣產業轉型,形塑經濟成長的根基。
創業並非目的,提供創新服務與產品才是重點。然而許多創新服務與產品會涉及較廣的社會大眾,而有可能影響涉入目前政府列管的行業,而有「違法」之危險,優步(Uber)就是一例。如果大家以了解創新服務的本質,才能讓創新有更大發揮空間。
隨著網路、智慧型手機的普及與技術的純熟,已經造成人們生活型態的改變,我們簡稱為行動化的生活型態(mobile life style)。因此,自然引發基於行動化生活型態,以網路、智慧型手機為介面的創新服務出現,而其卻有可能與目前特許事業有衝突之處。
Uber到底是什麼?與其說Uber是一家計程車或租車公司,不如說其提供一項創新的服務,滿足未被照顧的需求。客戶可以透過手機APP,立刻預約轎車,甚至還可選擇車子品牌、司機。用手機APP預約後,車子到達時間,行車路線和費用預估,都會Email到客戶的信箱中,下車時,可不用從口袋裡掏錢,車資會自動從信用卡支付;若以後有第三方支付的儲值,則可提供另一種便利支付管道。
但是,Uber也曾經在國外引發負面爭議,甚至一度被封殺。在美國引發在天候不佳、節日或交通尖峰期之大幅漲價,被指責為趁火打劫。再者,行車安全、司機管理與肇事責任的隱憂也是經常被提及。由於Uber業務發展迅速,當然引起計程業者的反彈。
在台灣,Uber亦引發計程車業者的嚴重抗議,但是相對也顯示Uber有滿足特定消費者的需求;為了尊重消費者的需求,筆者認為不宜將其消滅。然而如果沒有適度的管理,將對計程車業者不公平,而且沒有適當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同時,政府亦應輔導計程車業者提供類似Uber的服務型態,以因應行動化生活型態的來臨,維持永續發展。
那麼該如何管理Uber這類型業者?首先要對其提供的服務有適當的認識,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的作法可做為我們的借鏡。該委員會將這類型公司稱為交通網路公司(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 TNC),其使用「網路或線上平台」來連結乘客與使用自己車輛的駕駛者;TNC與計程車主要差別是TNC只能進行事先安排好的載客,乘客在事先有駕駛、車輛的照片,而且事先知道所需支付的車資;同時,在整個過程駕駛事先有乘客名單。而計程車的乘客可事先約定,亦可在隨時於道路旁招車,因此計程車上面有標誌、車之顏色有統一,而TNC車輛則不用。該委員會明確區分TNC與計程車之營業範圍,以利對TNC的管理,亦讓載客市場有競爭。
該委員會亦對TNC有相當之規範,如:TNC必須有適度之意外事件的保險,駕駛不僅要有身家調查、資格條件、定期藥物檢查、一定年限經驗與紀錄之外,TNC亦必須對駕駛有一定的訓練計畫與落實執行。再者,TNC必須留有可被檢查的資料,並有消費者爭議處理管道與依法繳稅。
面對未來行動化的生活型態,創新服務會在各行各業推陳出新,政府必須跟上時代,讓所有業者有路走,一起競爭、亦公平對待他們。(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所教授)